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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,规范气象工作,确保“一法三条例”的正常实施,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,蒲城气象执法队已于2003年3月5日正式成立并实施气象行政执法。

执法区域:蒲城县

 

蒲城县氢气球、飞艇安全管理办公室

公   告

  氢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。近年来,施放氢气球危及航空安全,氢气储瓶爆炸,氢气球燃烧,烧伤人员案件时有发生。而我县目前仍存在着个别商贩,未取得操作资格或未按要求进行申报而施放氢气球,有的连氢气储瓶都不合格或未进行年检,有的氢气存放场地不符合标准要求等等,这些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,时刻威胁着我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。为了确保安全生产,规范氢气球市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、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以及蒲政办发﹝2003﹞40号文件精神,现决定对我县的氢气球市场进行安全整顿:
 

 一、 坚决取缔充、卖小氢气球商贩。小氢气球的顾主大都是无自卫能力的儿童。为了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,坚决取缔小氢气球商贩,当场全部没收氢气储瓶和气球,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 

 二、 进行施放氢气球作业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立即到"蒲城县氢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"进行资格申报和申请登记。凡未取得资质、资格证或未进行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,严禁进行氢气球作业。
 

 三、 全县各单位、团体等进行庆典活动须租用氢气球时,要仔细审查实施氢气球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、资格证件及我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有关证明,防止违规作业,影响租用单位庆典活动的正常进行。今后,凡租用无两证和未进行申请登记而实施氢气球作业的,要追究租用单位的连带责任。
 

 四、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、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及《陕西省气象条例》等有关条款处罚。

          2003年9月22日

 

渭南市气象局公告

  《陕西省升放气球审批规定》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。为了做好我市贯彻落实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不得使用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。

  二、未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升放气球审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擅自升放气球。

  三、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按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、《陕西省气象条例》有关条款处罚。

  四、禁止用氢气或混合气体冲灌待施放的小气球。

 摘自《渭南日报》2003年9月8日第四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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